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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8-29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5]第4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95)晋地税所字第4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几点: 一、 各直属分局再接到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申请后,需认真进行调查,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上报市局,由市局直接审批,各分局一律不 得擅自批准减免税。 二、 各县(市)区局所辖国有企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与前款相同。对其它性质企业的减免所得税的批准文件,应同时抄报市局备案。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5)第4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税务部门应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工作作为企业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层层落实。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明报告省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执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正确落实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一、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企业所得税纳入地方税务局系统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它有收 入的单位或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二、减税、免税的申请与审批办法 (一) 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免税,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减税、免 税,不得擅自扩大减税、免税的范围。 (二) 凡符合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同时还应认 真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表式附后)。 (三)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要求减免税的申请后,应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逐项进行审核,提出具体的审核意 见后,上报县级地税机关、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福利企业的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中,有交叉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 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五) 凡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设置帐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六)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采取按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一次审批每年年审的办法。对享受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恢复 征税并书面通知纳税人(样式附后),不得擅自延长减免税期限,对减免税到期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本办法规定从新办理减免 税申请审批手续。 三、减税、免税需报送的资料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需报送“工商企业开业注册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章程”,下列纳税人还需报 送以下的有关资料: 1、 高新技术企业须报送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书(证)和其它有关资料。 2、 新办第三产业须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企业从业人员构成花名表等。 3、 受灾企业须报乡镇、街道、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材料。 4、 劳服企业须提供劳动服务公司认定为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文件或证书、安置待业青年、富余职工等待业人员的招工手续、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职工登记表、安置精减人员、富余人员原单位人事、劳资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5、 校办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学校出资自办企业的证明,反映学校投资资金渠道的原始凭证,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学校 任用企业负责人的正式文件及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6、 福利企业须提供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及《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减税、免税的管理与监督 (一)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级地方税务局均应建立减免税分户档案,设立减免税登记底册(表式附 后),加强对减免税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内,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企业税暂行条例》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 建立减免税年审制度。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每年在四季度或汇算清缴时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情况应登记底 册。年审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应恢复征税。 五、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书 恢征字(1995)第 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及《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 法》[晋地税所字(1995)第42号], ,立即恢复征税。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 月 日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及《山西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试行办 法》[晋地税所字(1995)第42号], ,立即恢复征税。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 月 日 {减免税登记底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