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8-31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4]第3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4]17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 2004 〕 1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审批取消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减免税的税收管理力度,建立技术减免合同档案备查制度,加强减免税纳税申报管理,强化技术减免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现就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如何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予以取消。取消认定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条件的要求,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对给予了减免营业税优惠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要分户建立减免税档案,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资质及材料档案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其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