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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5-19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4]第2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自2003年11月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办法实施以来,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取得了 长足的进步,发票管理日趋规范,税收收入大幅增长,但也不容忽视个别征收单位疏于管理 、淡化责任等问题的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办法是国家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范和整顿货物运输业税 收 秩序的一项措施,也是衔接增值税链条、完善税制的重大举措。这一政策能否真正贯彻落实 到位,不仅关系到地税部门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而且直接关系到增值税的抵扣。 因此,各征收单位不仅要从对地税负责的高度,而且更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大局的高度,充分 认识新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办法的重大意义,彻底摒弃地税税款征收到位就是管理到位的狭 隘思想,将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办法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为了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征收单位一把手要将这项工作作 为 近期地税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从宏观上搞好协调,同时要确定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抓好本 单位货物运输业税收日常征管工作,内部各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明确职责,互相配合, 通力协作。
二、遵守认定权限,细化认定工作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各征收单位在实施认定工 作 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及省局有关文件规 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严禁擅自越权认定、审批,更不得擅自认定委托代开货物运输业发 票的中介机构。另外,为了推行最高限额开票办法,市局决定进一步细化认定工作,即纳税 人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除提供原来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外,还要提供车辆的有关资料,填报《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车辆登记表》(附件一),负责认定的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车辆信息 输入微机,并将车辆登记情况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部门以便控制开票金额。纳税人完成认定 手续后又增加车辆的,应及时将新增车辆信息向税政科(股)申报,税政科(股)核实无误 后应进行补充登记,并及时将有关资料信息传递给代开票部门。
三、严格按照规定,限额开具发票
为了杜绝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虚开,市局决定在代开票环节实行限额开票办法。各征收单位 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六点:
一是发票填开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坚决杜绝缺项发票尤其是无车属单位(承运单位)发票 的出现;
二是发票上注明的车属单位(承运单位)名称、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名称及认定证书 持有人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三是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交代开票认定证书、货物运输合同及上一次代开发票运输业务的收 款凭据,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四是实行最高限额开票制度,即由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分局根据纳税人认定车辆情况 及 运输能力(载重吨位)核定其月份最高运费限额,负责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部门在代开发 票时开票金额不得超过核定的运费限额。
五是对代开票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得代开货 物运输业发票。
六是从5月21日起,各征收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工作统一由县(市)区局(含高新分 局 )和市局税务登记管理局集中地点办理,严禁在代开票点以外的地点代开发票,严禁收取工 本费。凡违反上述规定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还 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税法,即时足额征税
为了从根本上彻底掐断货物运输业发票虚开的源头,让不法企业虚开虚抵无利可图,从而 减 轻基层征收单位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压力,市局研究决定从5月21日起将我市代开货物运 输业发票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原来的1%统一调整为3.3%。各征收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所得税征收率连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 地方规费一并在代开票环节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严禁擅自改变征收率,严禁缺项征收,严 禁滞留税款,严禁混库征收。这要作为当前全市地税机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铁的纪 律,违者必究。
五、落实"双定"管理,推行建帐制度
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和省局有关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应实行按季结 算 的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即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其在代开 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 为准;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则补缴定额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 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货物运输业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年货物运输业经营 收入达到180万元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要求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 算。对货物运输业经营收入达不到180万元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代开票纳税人,应聘请经批准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 请上述机关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不建帐但必须建立收支凭 证粘贴簿。
六、建立预警机制,强化监管力度
为了及时发现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各征收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预 警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
(一)建立日常资料报送、分析和重点稽核制度
一是从6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 票 清单》。由市局根据《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结合纳税人认定车辆情况进行 分析,凡开票金额出现超常增长或者超过正常运输能力的,应对其运输业务的真实性组织实 施重点稽核。稽核中如果发现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 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1、没有按照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 润的;
2、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3、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4、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6、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二是各征收单位对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要按照承运单位逐户建立《代开票纳税人货物运 输 业经营收入台帐》(附件二),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对开票金额 较上年同期或上期增长30%以上或者超过正常运输能力的,要对其运输业务的真实性实施重 点稽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稽核中如果发现代开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分局审 定,可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1、没有按照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税金的;
2、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3、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4、有伪造承运货物合同等有效证明的。
三是由各征收单位于每月16日前向市局报送本单位《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凡 开票金额增长异常的,由市局对其代开发票的情况组织重点稽核。
(二)建立日常稽核制度
对自开票纳税人由各征收单位税政科(股)按季度每季随机抽取一户实施日常稽核,同时 向 市局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日常稽核表》(附件三),稽核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开具 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情况。
对代开票纳税人由各征收单位按季度每季随机抽取三户实施日常稽核,同时向市局填报《 货 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日常稽核表》(附件四),稽核内容主要包括车辆认定情况、发票开 具金额、缴纳税款情况、定额及实际执行情况、主要对应抵扣企业、建帐情况等。
(三)认真落实年审制度
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规定的年审范围 、时间、内容、程序,以及省市局的具体要求,认真开展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年审工作。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但年审中发现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暂缓通过年审,在3 个 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由主管 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 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 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 定证书》。对已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但年审中发现达不到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暂缓通过年审,在3 个 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主管地方税务局不得为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整 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的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并收回《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七、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对外涉及国税部门,对内涉及各个业务部 门 及信息管理部门。因此各征收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以大局为重,对外加强与国税部门的 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对内做到守土有则,要在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 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19 0 号)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及时互通信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在迅速采取相应对策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局报告,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对照文件要求,开展清理整顿
各征收单位接文后,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立即开展专项检查,清理整顿,实事求是地反映 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各征收单位务于6月1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 作,并于6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告市局。
附件(略)
1.《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车辆登记表》
2.《代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经营收入台帐》
3.《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日常稽核表》
4.《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日常稽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