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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贯彻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2003-11-14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3]第4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190号)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3]2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制定下发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它的实施是国家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的重大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而且也是进一步规范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征收单位领导一定要从思想上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内部各部门也要从全局利益出发,明确职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
——二、尽快安排部署,强化宣传培训——
“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实施对地税部门和纳税人来说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而且时间紧张、任务繁重,因此各征收单位接文后一定要抓紧时间安排落实,尽快开展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及省局市局有关文件精神;二是要尽快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三是要及时召开专业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四是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五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开展培训辅导,广为张贴和散发《办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须知》;六是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务必按照省局要求于11月底前完成自开票纳税人的初审上报工作,12月10日前完成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 三、谨遵认定权限,严格执行政策——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各征收单位在实施认定工作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及省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严禁擅自越权认定、审批,更不得擅自认定委托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另外,为保持税法执行的统一与规范,市局研究决定我市所得税的征收率统一按1%执行。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和所得税等有关税费,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 四、规范操作程序,优化纳税服务——
为了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市局制定了《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程序》(见附件一),对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对数据传输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市直各分局(除高新分局)直接向市国税局征收局报送数据,高新分局及县(市)区局直接向同级国税局报送数据。各征收单位在具体贯彻落实工作中,无论是在纳税人认定环节,或者是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还是发票数据采集、传输环节,一定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规范操作,并按照省局要求建立纳税人认定、年审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同时要严格遵守《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善税收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方案》(并地税办[2002]42号)的规定,尽一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者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通报,对由此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或者给税收管理工作和地税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
货物运输税收管理办法是一项新的重要工作,各征收单位要注意及时总结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提出改进建议。为了及时掌握“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具体落实情况,根据省局要求,市局决定从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实行旬报制度,各征收单位应于每旬终了之日将该旬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报市局税政一处。
附件: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程序
一、申请的提交——
由纳税人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并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 1、单位申请报告;
——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实际经营地址应与有关证件登记地址相一致;
—— 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二、申请的受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按规定查验有关证件的原件,并当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申请,留存经申请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进行序时登记,登记日期即为受理日期;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退回其申请并告知理由,同时进行登记。
—— 三、申请的初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做出鉴定,同时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签注本级审核意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鉴定表》(见附件二)及纳税人全部申请资料一并报市局审批。
—— 四、申请的审批——
市局接到报送的初审资料后,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结论。对批准申请的,通知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到市局领取《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按规定在有关证件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申请的,通知纳税人领取其相关资料。
办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须知
一、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 二、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 (一)不同时具备以上规定条件的单位;——
(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 (三)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 三、纳税人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 1、单位申请报告;
——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实际经营地址应与有关证件登记地址相一致;
—— 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以上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四、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3]2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有关文件及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我局已与省国税局以晋国税发[2003]185号、190号联合下发各地。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省局特作出贯彻执行。
一、对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宣传,保证将认定工作按时完成,不出差错。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晋国税法[2003]19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对纳税人进行认定,不得擅自越权认定、审批、更不得擅自认定委托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
三、市(地)县、主管地税机关三级要建立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年审台帐,建立健全认定和年审的有关手续,资料。随时掌握纳税人情况,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发现纳税人有《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立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已认定的资格,收回认定证书。
四、对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各地要力争在11月底以前完成,最迟不得超过12月10日。
五、认定工作所需的证、表、章、年审标识,省局以统一制作完成,并按各地所包数量陆续下发。对各地认定工作中数量不够需要加制的证、章、年审标识,必须向省局报告加制的数量,经省局统一后,在省局制定的山西和利印刷厂统一制作,各地不得擅自制作,对“自行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各地应妥善保管,确定专人负责。
六、各地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的总体情况应于2003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鉴定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实施情况旬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