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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6-30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3]第2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经市政府报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定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将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及时、准确地执行到位,现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并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的批复》(晋财法[2003]26号)随文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传辅导力度。随着我市迎泽大桥、长风街、滨河东西路等一大批城市基础设施的完成,相关地区土地级差收入日益扩大,尤其是南内环街以南地区的土地价值得到了大幅提升,作为国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重要手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土地级差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就成为增加财政收入、公平税收负担的客观要求。因此,各征收单位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次调整,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尤其对调整后税负变化较大的企业要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要争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确保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到位。     二、做好税源测算工作。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调整后,各征收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都将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因此,各征收单位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要进行认真测算,并对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发生变化纳税人的税源底册进行变更登记,以便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源的变化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     三、认真开展统计分析。为及时掌握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的执行情况,各征收单位要认真做好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统计工作,并与税源测算以及2002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将增长的税源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税收收入。  附: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的批复》                              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批复                                               晋财发[2003]2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太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函》(并政函[2003]27号)收悉。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你市按上报意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在执行过程中,凡审批表中无特别注明的,各等级界限街道外延临街的单位和个人所属宗地均并入上一等级的范围。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定额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定额调整后增加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 此复 附件:{太原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图} {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1}{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