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发票印制领购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3-27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3]第11号

市直涉外分局、高新分局、二分局、登记分局,杏花岭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发票印制领购规程〉的通知》(晋地税外发[200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 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涉外企业应当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涉外税收发票印制领购规程》规定使用涉外税收发票。 ——二、市局涉外税收发票管理职能由登记管理分局代为行使。高新分局所辖涉外企业需用的涉外税收发票,由高新分局统一向登记管理分 局领取后再行发售;其他单位所辖涉外企业需用涉外税收发票,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登记管理分局领购。 ——三、登记管理分局要切实做好涉外税收发票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间向省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晋地税外发[2003]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发票印制领购规程》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和利印刷厂: 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发票管理,规范程序,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涉外税收发票印制领购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把涉外税收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发票是税款征收和税务审计的重要依据,发票管理是税收征 收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充分认识这一点,切实把涉外税收发票管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各市(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涉外税收发票印制,领购规程,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的使用和报关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涉外发票领销存年报表》。 三、和利印刷厂应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涉外专用发票领销存年报表》《涉外普通发票领销存年报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涉外发票印制领购规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外发票管理,规范程序,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涉外发票的印制、领购制定如下程序: 一、印制发票 1、设计样式 用票人根据业务需求设计、提供发票式样,省局根据发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发票式样进行审定。 2、申请印制 各市(地)税务机关应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分两次向省局报送半年的发票用量,以便及时安排印制。因发票用量增加而需加印的,应提前 一个月上报。 3、通知印制 省局填写《发票印制通知书》一是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印刷厂,通知印制发票。 4、印制发票 印刷厂接到《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印制发票。承印发票完工后,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一是两份,报省局验收。 5、验收登记 省局接到《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后,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在报告表中签字盖章。一份留存,据以登记台帐,一份交印刷厂做记账凭 证。发票入印刷厂仓库,由印刷厂保管。 二、领购发票 各市(地)税务机关向省局领取发票时,应填开《发票领购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局审批。省局审批时将市(地)税 务机关领取的发票起止号码填写在《发票领购申请表》上,并签字盖章,一分省局留存,作为发出凭证;一份交印刷厂,作为出库凭证; 一份市(地)税务机关留存,作为领取凭证,并凭此与印刷厂结算票款。应票人自行领票的,须向当地市(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发 票领购申请表》一式四份(前三份同上,第四份用票人留存),经市(地)税务机关加盖公章后,到省局办理领票事宜。 本规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涉外专用发票领销存年报表}{涉外普通发票领销存年报表}{发票领购申请表}{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发票印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