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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0-18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2]第2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 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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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给予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以应有的重视。土地增值税作为地方税 收的一个重要税种,兼有调节土地转让收益及组织财政收入两大职能,但由于房地产开发、 转让周期长,税款计算复杂以及误传误信即将停征等原因,征收情况一直不太理想。各征收 单位接文后,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有关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给予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以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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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征收单位接文后,要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土地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评估规程、委托代征办法等,继续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 的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共同努力,在加强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评估规程、委托代征办法等。
二、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三、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科学、合理。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预征率。
四、要继续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等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00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