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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12-10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二发[2003]第2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 近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代理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 下: ——  一、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使企业所得税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在税收工作中引入代理审核,由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是我国现代征管机制的必要补充。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审核业务在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优质服务、正确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等方面的作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此为契机,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工作水平,努力使企业所得税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  二、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认同,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  开展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是我市为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征收单位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明白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不仅是税务机关防止偷漏税发生,减少收入流失的重要手段,也是纳税人减轻涉税事务负担,转移纳税风险,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方法。要通过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认同,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  为此,市局要求,各征收单位要集中利用2003年12月、2004年1月两个月,采取在大厅张贴有关文件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本办法。确保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各项工作的进行。 ——  三、采取措施,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代理审核业务的监督管理 ——  当前,结合《办法》,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  1.严禁强制代理。各征收单位在推动企业所得税代理审核业务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指导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代理审核业务,必须坚持由纳税人在市局公布的有代理审核资格的中介机构中自愿选择的原则,严禁强制指定某一中介机构代理,不得要求或暗示纳税人到一个或几个中介机构进行“指定代理”。 ——  2.关于汇算清缴审核业务的申报期问题。《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汇算清缴情况视同自核自缴,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纳税申报表、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及其他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于中介机构代理工作只能在年底纳税人所有决算报表出来以后才能进行,为了给中介机构较为充足的时间进行审核代理,从而保证代理质量,经研究决定,将被代理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延长到3月底,未经中介代理的企业纳税申报时间仍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 ——  3.关于税务检查的问题。对中介机构代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经中介机构代理审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基层税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重点检查”。对中介机构审核真实性的检查,市局将组织对各中介机构的审核情况进行抽查。通过税务抽查,被列入地税机关不信任名单的中介机构,今后将不得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代理业务。征收机关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中介机构由于审核工作不细、走过场或与委托人共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局税政二处报告,并附送相关资料。 ——  4.对纳税人的必经审核项目,如未出具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的,税务部门应要求其出具,如纳税人仍不出具的,税务部门可先行受理,再转入稽查环节或列为汇算清缴重点检查企业,稽查(检查)无问题的,可以批准,如有问题,应先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  5.各征收机关应于每年5月5日前和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局报送本年度汇算清缴(包括应代理户及应代理未代理户的情况)及其他代理审核业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