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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税局、太原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2-05 发文字号:并地税农字[1996]第1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土地局:
为了贯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土地管理局晋地税农字(1995)第12号《关于改进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
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搞好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对非农业三项建设占用耕地的管理,我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地类及面积,依法批准的用地要及时通知地税部门收缴耕地
占用税,或可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要及时和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共同将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搞好。保证应征税款如数
征收。
二、政府统征耕地,政府负有征纳耕地占用税的责任。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安排的公益性工程,要将耕地占用税列入预算,及时缴纳。使被
征占的耕地能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避免造成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凡土地管理部门承办的统征项目要坚持以项目带开发的原则,按项目确定
预缴耕地占用税款的资金来源。统一收取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的,要首先从中扣缴税款;对形成拖欠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的单位,税务
部门可直接向该单位收缴税款。
三、加强对非法占用耕地的稽查管理。各县(市)区可成立联合稽查队,对未批先占、批非占耕、批少占多等非法占地要进行严肃查处,从
重处罚。要做好耕地占用税台帐记录。对征回税款的非法占地项目要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严格逐级把关审核制度。凡上报审批的用地项目必须附有预缴税款凭证,对没有预缴税款的,用地单位要在市地税局补纳预缴税款,否
则市土地局不予办理报批手续。市地税局按月将预征的税款划转到有关县(市)区地税局并将库前提取的征收手续费应留县级的1%部分划给
市土地局。
五、各县(市)区土地、地税部门要紧密配合,及时通报有关耕地占用事宜,相互提供和传递申报占用耕地的项目,定期核对有关数字,做
到申报用地与预征税款一致,面积、地类、税额相符合,税款结算与划拨土地相衔接。
六、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违纪现象发生。土地管理部门对未办理预缴税款手续的用地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用地或转报审批,对未办理税
款结算手续用地项目不得提前划拨用地。地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程序办理税款预缴、税款结算、税款入库和减免税审批手续,对越权减免,
少记漏征造成税款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土地管理局要紧密配合,研究制定规范土地市场,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具体措施,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
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