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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1-08 发文字号:并地税农字[1995]第1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执行《契税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保障人民土地房屋的合法权益,现将《太原市契税征收管理实
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接文后,望认真贯彻执行,完善契证管理,加强商品房契税征管,做到应收尽收。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
问题,要及时与市局农税科联系。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太原市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权人
的合法权益,加强契税征收和房地产交易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形式,取得房屋权(含商品房)的承受人,均为契税纳税人。现阶段承受
房屋产权的契税纳税人具体包括:
(一)城镇、乡村的居民个人
(二)私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五)外国人
第三条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实行比例税率。
(一)买契税率:6%;
(二)典契税率:3%;
(三)赠与契税率:6%。
交换的房屋,双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的差价,对多得方按买契税率计征。
第四条 契税征收首先要查明产权的合法性。合法产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出卖人必须持有太原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契证》《房产所有权证书》。商品房出售必须持有房屋出售单位出据的《房屋移
交证书》、《购房证明书》以及其它房屋转移凭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所载姓名,必须与卖房人以及协议书上的卖方人姓名相符。
(三)代理他人出卖房屋,须持有房主出卖房屋的委托书及房主的身份证明文书。
(四)出售共有房屋,须持有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书。
(五)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律不得承购私房。确需购买,须经市地税局批准,方可办理。
供买卖的房屋,不得是被征用房屋、违章建筑房屋和有产权纠纷的房屋。
第五条 房屋的买卖是指房屋出卖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购买人,购买人承受房屋并支付价款的行为。下列各类情况均视同房屋买
卖:
(一)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以实物交换房屋。
(二)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转让,性质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买房拆料或买房翻建新房。
(四)购买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承受人在一定时期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应视同房屋买卖。
第六条 房屋的典当是指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交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承典人将约定典金一次性交给房屋出典人,并在典期满时完好
返还房屋并收回典金的房屋使用权变动行为。
房屋典当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用房不交租,用钱不付息。典当关系的有效条件是:
(一)出典人对出典房屋有处分权;
(二)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对于成立典当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
(四)典当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典契税由承典人负责交纳。出典期满后的契税征收应分别情况对待:
(一)出典人到期赎回原房屋使用权,不交纳契税,但要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到期的典契证由核发机关收回。
(二)承典人先典后买,若典买同属一人(包括承典人的合法继承人),其交易行为已由承典变为买卖,应以房产的现值作计税价格,按
买契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扣除原已纳典契税额后交纳契税。
(三)出典人逾期不赎,按国家有关规定,逾期十年以上不赎的,承典人可作下列申请:
(1)出典人及其继承人均不知下落的,可由承典人或其继承人取具当地人民政府证明,连同原典契约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
经公告3个月或登报1个月无异议后,办理产权登记。由原承典人或其继承人,持产权认定书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按先典后买规定办理交纳
契税手续。
(2)出典人或其继承人尚在,或者在公告期间有信息的,可由承典人或其继承人,,邀请出典人或其继承人,协商订立买契,补付买价,
经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携带有关契约、契证等凭证,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按先典后买办理交纳契税手续。
第八条 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房屋赠与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赠与房屋
应有书面合同(契约),公证机关公证书。如果涉及涉外行为还需外事部门认证,受赠人按《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其质上是接受赠与房产,应比照赠与契交纳契税。
房屋的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接受死者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房产的行为。房产继承人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采取遗嘱继承时,还
必须具备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房屋继承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房产转移和契证手续,非法定继承人承受
遗赠房屋,属于赠与性质,应按赠与契征收契税。
房屋分析免交契税。房屋的分析是指产权共有人将产权划分若干等分的行为。当事人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产权分
析和契证手续。
第九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产权转移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契约价格。一般以契约载明的买价、现值价格或典价作为计税依据。为了保护
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交易,避免发生隐价、瞒价等逃税行为,契税征收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房屋价值
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商品房出售,买卖双方签有交易合同(契约)的,按合同中的实际成交额计征。没有签定合同的,
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所开具的房地产销售发票,在交付使用时与买主所开具的房地产销售发票,在交付使用时与买主签定的《房屋
验收交接记录表》、《购房证明书》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房产转移凭据,均可视为房产转移契约,以实际成交额计征。
第十条 下列情况按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免征契税。
(二)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
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可免纳契税,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三)对华侨、港、澳、台同胞用外汇(外币),侨汇买卖,承典、承受赠与或交换房屋产权的,减半征收契税。
第十一条 契税减免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凡符合《本实施办法》中规定减免范围的,房屋承受人应填据“契税减免审批表”一式三份,由
县(市、区)征收机关审核、批准,签发契证。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二条 在房地产转移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即构成契税纳税义务。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办理契证和房屋产权
证之前。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房屋产权发生变动时,应凭原产权证、原契证,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由承受人于契约成立
后三个月内办理纳税手续。
第十三条 契税纳税程序:
(一)房屋发生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行为时,当时人双方达成协议后,草拟协议书(草契)。
(二)当事人双方连同原契证,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呈报当地房产主管机关或乡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审查核准后,由房屋承受人(即纳税义务人)填具契税纳税申报表,连同草契,原契证,土地使用证,原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转
移凭证及有关证件,向当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四)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呈验的证件,经审核无误后,核定税额,收取税款,开据契税完税证并签发契证。
(五)房产监理部门根据契证、交易凭证、核发产权证。
第十四条 契税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局可根据需要委托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
发公司代征。委托代征必须双方签署代征协议书,核发代征证书。
第十五条 契税的违章处罚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实施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之后,上级另有新规定时,按
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