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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14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76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定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 月1 日以后生产的 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 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