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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2-02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9]第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9)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 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接文后,应于4月1日至4月30日对所辖各类学校进行一次税务检查,并于5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局。 二、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立即组织税款征收入库,并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各类学校组织的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凡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四、检查中还应注意对各类学校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9]5号(全文失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8)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 定对全省各类学校进行一次税收清理。请各地接文后,根据文中精神,认真对各类学校进行清理审核,凡不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的教育劳 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4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 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 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