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2-24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9]第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9]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 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 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 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