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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2-17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7)第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第5号 现将国税函(1996)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元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1996]7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 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 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一部分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土 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