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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8-10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8]第4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文第六章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第五十条“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仍按晋地税所字(1997)第42号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