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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20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8]第1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军队企业的界定工作,对军队企业实行证书认证制度,省局在1997年底与省国税局联合下文进行了安排布置[晋国税所发(1997)7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所函(1998)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税所函[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 的规定,税
务机关对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进行《证书》的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对军队企业的所得税
优惠政策,加强对军队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现将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对军队企业的《证书》认定工作
根据国税发[1997]165号文件的规定,军队企业应持总后勤部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证书》的认证手续。税务机关必须
按规定及时进行《证书》的认定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军队企业取得联系,以便于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做好对军队企业的界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40号) 的有关规定,对军队企业进
行审查核实,确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证书》的认定手续,并按国家给予军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不符合国税函
发[1994]640号文件的,不予认定,并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各地在认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改进完善。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