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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转发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1-25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7]第9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7)第62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第6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
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
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
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