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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印发《关于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8-06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7]第6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
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过三年较大幅度增长已渐趋平稳,而歌厅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仍是薄弱环节。各单位要紧紧把握时机,认真做好对此
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以此为重点,促进我市下半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二、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汇报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情况,以取得他们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并要积
极与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从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调查摸底,掌握税源基本情况
各征收单位要发动力量,深入调查,尽快摸清辖区内歌厅总户数及各自经营状况,歌厅服务人员总数及大概收入状况,建立纳税人底册和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台帐。同时,根据《办法》确定定额,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以便进行宏观管理。
四、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代扣代缴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增强歌厅服务人员的纳税意识和歌厅业主依法
履行扣缴义务的观念,提高办税效率。
五、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各征收单位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歌厅业主的管理要划分到人,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并建立有关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
六、治税和治队相结合
各征收单位要注意通过治理歌厅税收,解决好管理中的问题、队伍中的问题、廉政建设中的问题。
七、各征收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积极稳妥地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并将工作部署、工作方法书面上报市局所得税科,市局
届时将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我市卡拉OK歌厅能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所有歌厅服务人员均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歌厅服务人员在歌厅从事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暂定为每人200元/月。
第四条 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款由歌厅业主代扣代缴。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与歌厅业主签订《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双方权利责
任。
第五条 歌厅业主每月收扣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在收到税款时填开《完税证》。
第六条 歌厅业主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歌厅业主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歌厅业主以种种方
式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歌厅业主按照所扣缴的税款,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歌厅业主,支付2%的手续费。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务于每季度末20日内,将《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市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