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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4-17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7]第3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1997)晋地税所字第2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 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我市职工冬季取暖期是11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我市规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为每人 在100元以内的,可给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我市规定为在每人100元限额以内的,可据实税前列支。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第2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批复第一条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再明确以下几点: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各市、县职工冬季取暖期,实际支付额在不超过职工冬季取暖期每人月20元内可给 予税前扣除。例如侯马市国家规定的职工冬季取暖期是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2月28日,税前扣除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是70元(20元×3.5 月)。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由于我省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全省统一尚有一 定的困难,因此,暂规定为:1、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省局 备案。2、企业发放的职工劳动保护费,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县(市、区、分局)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在税前据实扣除。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1996)第67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宿舍维修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6]第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 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 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 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