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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0-07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3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7)第3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第3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997]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6号)收悉。关于大连东 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定,以其部分不动产(公寓、综合楼等)作价,作为中外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 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此,对东 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