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1-07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6)第3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元月七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6)第3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 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 《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