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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7-21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2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7)3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3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7)2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7]298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区《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藏国税函[97]第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
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所述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
的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征管问题,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的规定执
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