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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5-12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1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7)第1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第1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5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中央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