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0-14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6]第3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6)第2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6)第2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6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晋发[1996]51号“对三资企业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精神,就我省地方税务局核发、 使用涉外税务稽查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地方税务局使用的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二、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中的检查范围应填写“某某管辖区涉外税收”,未载明上述检查范围的《税务检查证》不得用于涉外税 收检查。 三、未持有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及内资企业的税务检查人员不得到“三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征收税款。 四、核发范围和核发程序 1、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核发范围要从严控制,仅对从事涉外税收的税务人员发放。原则上地、市级税务机关可发放5-10本,县 (区)级税务机关可发放2-3本。 2、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颁发;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统一填制《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核发审批表》,报省地方税务局 流程税管理处审核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填制《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核发审批表》,报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审核后,由 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填证并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颁发。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 1996 ]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搞好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现就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以下简称规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 确如下: 一、规程是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文件,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和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 问题,请仍然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 2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 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和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 发[1993]144号)以及其他有关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根据规程第五条的规定,鉴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均较强,同时,涉及跨国查询和查证,为适应对外开放,涉外税务 稽查工作应由涉外税务部门的稽查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需要变动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范围以及机构等,应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根据规程第六条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规定,涉外税务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稽查机构、充实和调配 合格人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稽查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以提高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根据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下述涉外税收偷、避税等案件,须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 (一)纳税人采用转证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额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二)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到对国际知名人士偷税、避税等处理,需要外交协调的案件; (四)对跨国纳税人偷税、避税等案件的审计调查,需要同外国政府税务当局谈判、磋商联系,情报交换以及需到境外调查取证的案件。 五、根据规程第48条的规定,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外税务案件,应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后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附:{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核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