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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劳务市场申请免征营业税等费用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08-23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6]第33号
太原市劳务市场局:
你市场《关于申请免征营业税等费用的请示报告》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
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你局劳务市场属事业单位,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因此应当征收营业
税。
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
目,因此按照规定,我局无权减免营业税。
三、鉴于劳务市场当前存在的临时困难,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你市场可按规定程序报主管税务分局申请缓交(三个月)。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