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农金委征收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4-23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6]第1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6)第8号《关于对省农金委征收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
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5)第3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营业税的
代扣代缴管理。
二、南城区地方税务局不能藉此松懈对省农金委的税收管理,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按规定在受托方所在地扣缴营业税的,仍应依照法规定
令其补缴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农金委征收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6)第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据省农村开发资金管理委员会反映,该委1995年委托各级银行发放的“拨改贷”扶贫支农资金已集中在太原市南城区地税局缴纳营业税。按
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5)第3号通知精神,其纳税地点为从事受托发放贷款的各银行所在地。为严格执行税法,考虑到
该委1995年已集中缴纳营业税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省农村开发资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各级银行发放的“拨改贷”
扶贫支农资金的纳税地点一律由受托发放贷款的各银行所在地代扣代缴。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