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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2-06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5]第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高新税收征管处: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5)第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5)第3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对金融机构存在 的有关问题结合我省实际一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在我省的分支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列入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 2、原在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营业税的各金融机构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仍然沿用汇总缴纳 办法。 3、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设在各地、市、县的分支机构从事受托发放贷款扣缴的营业税及从事非金融业务应纳的 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一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省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发[1994]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 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已于6月30日划转到该行,但在其省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完成以前该行业务仍暂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 ,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