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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0-18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5]第3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进行逐户检查,检查方法以各征收单位自查为主,其间市局将做重点抽查,各征 收单位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偷欠税款,严格执行,坚决查补入库。 二、各征收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0月31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科。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5)第176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 市地方税务局要结合贯彻本通知精神,对各类培训班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将检查情况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 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 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 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 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