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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6-29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5]第2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5)第2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5)第2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19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字[1995]第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
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
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
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
业税。
特此批复。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