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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2-12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4]第1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高新处: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1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第1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0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 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 款业务征税。 此复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