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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7-03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发[2001]第1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晋地税税一发〔20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三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1]1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失效】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