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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11-03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0]第13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二00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