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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11-13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0]第15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02号《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二OOO年十一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