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12-27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0]第28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抓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 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 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