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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2-13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1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 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