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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5-15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24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
74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