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5-15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24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 74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