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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6-05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35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二OO一年六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
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
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