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7-02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36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