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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7-02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36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