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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8-07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47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