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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9-10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49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财税[200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