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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9-12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50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l]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 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二OO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