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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0-11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59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十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退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请遵照照执行。 二OO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