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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0-10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65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办法继续有效实施,促进烟草行业结构调整,经研究,现对有偿卷烟计划调整中企业支付或收取的调剂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卷烟计划有偿调整中,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收取的款项并入企业收入,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