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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1-16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68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 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