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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1-12-28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81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气象专业服务不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晋气办函[2001]3号)收悉。为了更好地开展气象专业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同时鉴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已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经研究,同意将我省的"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列入不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上述规定自批复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批复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