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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2-27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1]第9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财税[20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税[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光大银行尽快消化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的不良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银行2000年、2001年的呆帐准备金暂按年末贷款余
额的2%提取,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OO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