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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3-25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2]第13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