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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4-09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2]第16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二OO二年四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 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 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