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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7-05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2]第27号
各市(地)、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
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