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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8-21  发文字号:晋财法[2002]第31号

各市(地)、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 税抵扣率。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00二年七月十日